1.福州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2.为什么华为手机的天气预报不准?

3.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4.南阳寒潮天气防范通知(南阳市天气预警)

5.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能

6.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7.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会同天气预报_会同天气预报15天查询下载

唐山市气象台2022年6月5日11时发布高考天气预报:

高考期间,我市天气多云到阴,8~9日有雷阵雨或零星阵雨,没有高温天气。

期间我市的最高气温在25~27℃,温度适宜,但降水天气会给交通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请考生及家长携带雨具,注意交通安全,关注最新天气预报,适时增减衣物。

具体预报:

6月6日:多云间晴,北风4-5级阵风6-7级,16~27℃;

6月7日:多云转阴,14~27℃;

6月8日:阴有雷阵雨或零星阵雨转多云,15~23℃;

6月9日:多云转阴,夜间有雷阵雨或阵雨,14~27℃。

因交通原因不能按时到场

考生在考前应到考点实地看一看,由此规划路线并计算时间。出发时要留有余地,以防迟到。万一发生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考生可以出示准考证,向公安交警求助。

丢失或忘带准考证、居民

每科考试,监考老师都会按规定查验准考证、居民。考生万一丢失或忘带,在入场时向考点报告,由监考老师会同考点主考核对准考证存根、进行生物识别等,确定无误后可以先参加考试。准考证到当地招办办理补发,居民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下一场考试前,要交验准考证、居民。有带队老师的,考生可请带队老师帮助。

考场上突然身体不适,如呕吐、腹泻等

出现这种现象多半是因为考生精神过于紧张、饮食不洁或休息不好所致。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应及时向监考老师示意,监考老师会及时与考点办公室联系,由考点医务人员进行治疗。若考生中途离开考场,须两名工作人员陪同,治疗后可继续应考,但耽误时间不补。

试卷漏印或字迹不清

考生如遇试卷漏印或字迹不清应及时向监考老师声明,申请更换。

特别提醒

遇到突发件,首先要保持镇静,切忌过度紧张,手忙脚乱。然后进行有效的自我心理调适,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或做深呼吸等方法消除紧张情绪,尽快将精力集中到所答的题目上来。

福州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职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条 市人民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第七条 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有关部门和区人民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应当根据本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减排、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数据,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气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为什么华为手机的天气预报不准?

办公室(财务处):组织协调全局工作和会议安排、接待;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档案、信访、外事、办公自动化、文印、收发等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检查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本单位考勤、车辆、水电、房地产、计生、创卫、创安等行政后勤工作;福州市气象财务核算中心挂靠该处。

业务科技处:负责气象综合观测、信息网络和技术装备保障、预报预测、公共气象和专业气象服务、气象科技、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网络业务、气象预报和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和及现代化建设;负责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把关工作;管理气象信息发布;组织协调灾害性天气联防、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气候开发和保护、生态与农业气象的规划实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履行福州市人民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职责。

人事教育处(监察审计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市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气象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的监察、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违纪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方面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福州市防雷办公室):负责政策法规管理、行业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草拟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和管理气象行政执法,承担气象行政复议、应诉、处罚听证、相关气象行政许可等工作,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

2.直属事业单位:福州市气象台(福州市海洋气象台):牵头承担市级短时、长中短期天气业务、灾害性天气的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有关基础预报产品制作工作。负责雷电预警和发布业务;牵头组织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开展海洋、交通、城市、地质灾害气象条件等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承担全市气象灾害及相关灾害的收集上报、灾害评估等工作;研究开发预报技术方法等。

福州市信息网络与装备保障中心: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网络软硬件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负责市级气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存储;实时监测本辖区上行的气象信息、产品情况;负责本辖区传输时效、质量的分析,配合省气象信息中心进行省市通信网络系统运行维护。承担本辖区内综合观测系统设备保障;按照综合观测设备的业务规范,做好日常巡检、维护和维修任务;负责本辖区区域站设备的标定;负责本辖区内的业务系统防雷等保障;负责本辖区综合观测系统技术装备的、供应、仓储和调配。

福州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福州市专业气象台):牵头承担市级科技服务工作。对气象预报预测评估产品进行再加工和包装,开展农业、林业、海洋、交通、旅游、医疗健康、电力、体育等相关的专业气象预报服务;开展电话、短信、网络、报纸等媒体的气象信息服务,开发研究气象科技服务新产品,开拓气象科技服务新领域。

福州市防雷中心:牵头承担市级雷电业务,负责组织福州市雷电灾害的鉴定与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负责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负责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开展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防雷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福州农业气象试验站:规范开展农业气象观测、作物和物侯观测,及时编发各类观测电报;根据本市农业和天气、气候特点,开展农业气象服务技术和实用技术开发、试验、示范;承担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农业气象技术开发和试验任务。制作并向市和其他用户提供作物生育期农业气象灾害、作物病虫害发生气象条件、主要作物产量预报等农业气象情报预报服务产品。调查、收集和评估农业气象情报预报服务和农业气象实用技术应用的效益。

3.县(市)气象局(站):

福州市设8个县(市)气象局(站),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中平潭为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闽侯、长乐、福清、连江、罗源、永泰、闽清为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设置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国家气象观测站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气象局实行局、站合一。

主要职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对县(市)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气象条例的发布信息

因为天气预报这个并不是百分百准确的,气象局是根据云图推测出天气情况,然后制成天气预报表。任何一个气象局都无法保证准确率百分百。

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四)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五)负责向市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南阳寒潮天气防范通知(南阳市天气预警)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能

南阳寒潮天气防范通知

雨雪天气利于空气质量及土壤墒情改善,抑制病虫害发生。全市气象部门将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开展人工增雨联合作业。请相关县区和部门密切关注此次寒潮雨雪天气过程,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当前我市正处于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寒潮雨雪天气将对疫情防控、节后返程、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等方面造成影响。各相关县区和部门要认真研判,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科学指挥调度,全力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会同气象、农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提醒各方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二是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目前冬小麦正处于返青起身期,尤其要做好田间管理,关注返青旺长田块,避免小麦受冻;注意做好设施农业加固,落实防寒防冻措施,大棚及时清除积雪。同时关注此次寒潮雨雪天气对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高铁、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枢纽和交通干线的疏导和安全保障,及时清除道路积雪、积冰,确保交通顺畅;加强供电、供气、供热实时监控和科学调度,保证能源供应需求和安全;室内取暖谨防一氧化碳中毒。

三是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要提前组织,保证人员、装备和安全措施到位,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改善空气质量和土壤墒情。

四是落实责任,强化值守。各相关县区和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了解收集大风、降温、雨雪、道路结冰等防御措施、防御效果和灾情等情况,及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南阳市人民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组织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同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同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区、县人民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中国气象局和重庆市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提高公司综合应急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协调联动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以及因极端天气灾害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本预案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

本预案与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接。由极端天气产生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应于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置。

1.5 分类分级

参照《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端天气灾害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I级,用红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Ⅲ级,用**表示);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

2、组织指挥体系

2.1: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许晓磊

副组长:许一栋

成 员:姚雪锋、肖亚平、杨磊、阚亚娟、陶晶晶、姚圣洁

2.2:公司成立应急救援小分队

总指挥:

协调员:

下设三个应急小分队:

第一队:队长:

队员:

第二对:队长:

队员:

第三队:队长:

队员:

2.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 全面负责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评估;

◆ 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程序;

◆ 研究决定极端天气灾害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 拟定应对极端天气灾害行动方案;

◆ 组织指挥各小分队、抢险抢救队伍、各部门等各方面力量,开展极端天气灾害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 决定社会救援的动用或征用。

2.4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 负责召集各参与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责

◆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的实施;

◆ 当组长不在现场时,代替行使组长职责。

◆ 督促应急小组成员制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2.6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 联系周边应急反应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机构,落实共享及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 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 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

◆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和合理建议;

◆ 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制订和修正工作;

◆ 负责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负责一线救援工作的具体实施;

◆ 负责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

2.7应急救援小分队队长职责

◆ 负责一线救援具体工作的安排、监督;对应急救援负主要责任,按预案正确指挥其各小队进行救援,与领导小组协调,控制事态扩大;

◆ 在事故紧急状态结束之后,安排恢复原受事故影响区域的正常秩序。

2.8应急救援协调员职责

◆ 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人力、物资的供应、协调;

◆ 密切配合总指挥的工作,高效、准确的传达救援实施命令,达到上下同心协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救援任务。

2.9应急救援小分队职责

◆ 工作,实施一线应急处置工作;

◆ 迅速、及时、准确评估事故规模,及时上报事故的基本情况,向领导小组请求是否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 组织一线员工实施救援方案,减少伤亡及财产损失;

◆ 抢救现场物资;

◆ 组建现场消防队;

◆ 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2.10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络电话

姓 名

电 话

姓 名

电 话

3、监测预警

3.1 预警启动

预警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严密关注和跟踪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并迅速将预报警报发至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转入应急小分队,进入应急工作程序。

(3)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预报警报后,对所分管领域、部门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与评估。

(4)应急小分队召集重要部门进行会商,商讨应取的行动。

(5)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加强值守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6)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知各自部门进入戒备状态,提出注意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

(7)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预测报告及会商结果,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应急程序建议,确认参与行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具体行动。

(8)应急救援协调员做好和周边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

3.2 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3.2.1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

3.2.2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协调员立即通知领导小组。

3.2.3 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要通过板报、宣传栏、电话等一切可能的途径及时向员工发布,当极端天气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时,应按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大宣传密度,并增加防御指南等提示息。

3.3 预警信号等级

按照极端天气严重程度及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即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Ⅳ级(蓝色),(分级标准见附件2)。

4、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分为应急准备和预警启动两个阶段。

4.1 应急准备

当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多发季节或在接到极端天气灾害中长期预报后,即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应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经营公司与领导小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通知各部门关注极端天气信息以及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2)领导小组成员对已有预案、工作程序进行检查。

(3)领导小组成员检查相关设备、器材及所需应急。

(4)领导小组成员向经营公司上报检查情况,经营公司对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5)经营公司和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召集相关会议,分析极端天气发展趋势,研究应对策略。

4.2 预警启动

4.2.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由领导小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经营公司。

4.2.2 响应(**)。当达到Ⅲ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将研判结果报经营公司,根据情况决定相关部门组织响应,分级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2.3 二级响应(橙色)。当达到Ⅱ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立即展开工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迅速向经营公司报告情况,提出扩大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4.2.4 一级响应(红色)。当达到Ⅰ级极端天气灾害预警级别时,领导小组扩大响应,由经营公司履行应急领导职责,经营公司领导进入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分赴各部门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提出请求和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1.1 启动条件

极端天气对公司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5.1.2 启动与终止权限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1.3 应急行动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入指挥位置,负责向小组成员传达指挥指令。

5.2 基本应急响应

基本应急响应的行动包括:

(1)协调员严密监测气象部门的情况,适度加大向领导小组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小分队按照应急预案开始行动。

(3)应急小分队队员向队长报告灾情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的事项。

(4)领导小组向上级公司报告灾情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上级公司取支援行动。

(5)领导小组协调调度,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对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行使临时指定权。

(6)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公司报告。

(7)领导小组通报各部门,要求各部门对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提出工作建议。

5.3 扩大应急响应

取基本应急响应后,极端天气灾害仍在加剧,事态发展难以控制,超出本公司处置能力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扩大应急响应,向上级公司请求支援。

5.4 分灾种响应

根据不同灾种,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和相应应急预案分别展开行动。(分灾种响应行动指南见附件3)

5.5 应急值守

在接到**及**以上预警信号后,各应急部门进入戒备状态,落实领导到岗,确保通信畅通。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应急戒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6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是应对处置极端天气灾害的关键环节,按照院、省和西安市关于信息报告的规定,较大(Ⅲ级)以上极端天气灾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5.6.1 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6.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极端天气灾害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公司报告,同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各部门。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

5.6.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极端天气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应授权一名专人与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5.7 灾情统计

灾情统计工作由各部门汇总到公司行政部。

5.8 指挥与协调

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同由副组长统一协调。

5.9 现场指挥部

应急程序启动后,可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总指挥负责。

5.10 应急终止

当极端天气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生活运转恢复正常后,应适时宣布应急程序终止。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公司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现场清理等工作,恢复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6.2 评估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各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3 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处置需要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6.4 灾害保险

鼓励员工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公司配合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并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保障措施

公司各部门应加快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实现统一调度与共享。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保障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组建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和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对公司从事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和掌握本应急预案的工作流程。

8.2 应急演练

开展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应急演练,每三年举行一次。应急演练的形式为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综合演练。演练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9、责任与奖惩

9.1 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 对在极端天气灾害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予以通报表彰。

9.3 对在应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上级公司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

10.2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科学防御、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 预 防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开展排水、电力、通信、供暖等设施的检查,保证水、电、气、暖供应和道路交通、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对堤防等重要险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巡查,检查城区各类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及时清淤疏通。

城区发生强降水时,应当及时对易积水路段开展排水作业,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寒潮、暴雪、低温灾害防御,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保温防滑材料,加强积雪(冰)清理,设施农业保温,以及道路防滑和交通疏导等工作。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台风、大风灾害防御,检查建(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等设施的防风情况,做好农业设施的防风工作,加强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

沿海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防御设施建设,督促船舶避风避险。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大雾、霾灾害防御,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在大雾、霾的易发、重发地区和时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建立统一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和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和公安、民航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协调机制,按照本级人民批准的年度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